1.所提交的材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辦單位(企業(yè))公章。 2.根據(jù)實際情況,邀請單位可能會被要求補充提供規(guī)定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。 3.辦理外國人來華《邀請核實單》屬簽證申請的環(huán)節(jié)之一,不屬于行政許可或行政審批,審批結果不對外解釋。 4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將停止邀請單位(企業(yè))《邀請核實單》申請資格,并據(jù)情將有關問題線索轉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: ①被邀請人入境后有違法行為; ②邀請單位存在買賣《邀請核實單》事實; ③邀請單位通過虛假材料騙取《邀請核實單》; ④邀請單位人員違規(guī)為其他單位代辦《邀請核實單》; ⑤被邀請人來粵所從事的活動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; 5.各申辦單位(企業(yè))按照《保證書》承諾,在所邀請外國人離境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外事局和屬地外事部門辦理銷簽手續(xù)(提供外國人離境的邊檢驗訖章頁掃描件),不辦理銷簽手續(xù)的,外事部門有權暫不受理該單位(企業(yè))的后續(xù)申請。 6.貿易進出口代理企業(yè)需成立一年以上。 7.《邀請核實單》僅為申辦來華簽證的輔助性材料,頒發(fā)簽證的最終決定權在中國駐外使領館,申請者如有問題請直接咨詢中國駐當?shù)厥诡I館。 8.此項業(yè)務不收取任何費用。 |